公示催告

日期

2024-10-25

案號

CTDV-113-司催-271-20241025-2

字號

司催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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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271號 聲 請 人 楊絢如即朱金獅之繼承人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 項: 一、請提出全體繼承人經協議分割由聲請人一人繼承所聲請遺失 股票之股份分配協議書,及各繼承人之印鑑證明(股份分配協議書須由全體繼承人簽名蓋章,及所蓋印文需與印鑑證明印文相符,以釋明各繼承人股份分配之協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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