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日期
2025-02-13
案號
CTDV-113-司催-282-20250213-3
字號
司催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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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282號 聲 請 人 李亦嬋即薛曼仙之繼承人 李亦婧即薛曼仙之繼承人 李亦衡即薛曼仙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股票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公示催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規定, 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 要件者。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 不為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 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公示催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經本 院於民國113年11月4日裁定命其應於收受裁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已合法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據補正,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