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日期

2025-02-13

案號

CTDV-113-司催-282-20250213-3

字號

司催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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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282號 聲 請 人 李亦嬋即薛曼仙之繼承人 李亦婧即薛曼仙之繼承人 李亦衡即薛曼仙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股票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公示催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規定,   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   要件者。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   不為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   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公示催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經本 院於民國113年11月4日裁定命其應於收受裁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已合法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據補正,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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