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日期
2024-10-22
案號
CTDV-113-司催-284-20241022-2
字號
司催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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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284號 聲 請 人 李珮瑜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 項: 一、請提出股票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補遺產(股票)分割 協議書正本(蓋用印鑑章,須與印鑑證明同);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並於繼承人姓名後記載即薛李華光之繼承人),且應補正全體簽章。如有繼承人拋棄繼承,並應提出法院准予備查之文件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許智婷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