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日期

2024-10-29

案號

CTDV-113-司催-290-20241029-3

字號

司催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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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290號 聲 請 人 陳慶鴻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 項: 一、記載遺失之空白支票「帳號」之報案證明正本。 二、請提出支票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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