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日期
2024-11-07
案號
CTDV-113-司催-302-20241107-2
字號
司催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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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302號 聲 請 人 黃驛鈞即黃鍾輝之繼承人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 項: 一、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 三、繼承系統表正本。 四、遺產(股票)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補遺產分割協議書 正本;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並補正全體簽章)。如有繼承人拋棄繼承,並應提出法院准予備查之文件影本。 五、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正本(須與股票分配協議書印文相同 )。 六、補正聲請程序費用壹仟元。 七、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函文正本一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許智婷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