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日期
2024-12-25
案號
CTDV-113-司催-312-20241225-2
字號
司催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312號 聲 請 人 劉鎧瑜即劉南光之繼承人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 項: 一、經查,依台端提出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家繼訴字 第60號民事判決,其中關於被繼承人劉南光所遺永豐餘造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下稱系爭股票)由台端與繼承人江婉媛、劉馥瑄按應繼分比例原物分割取得,然就系爭股票尚未原物分割前,系爭股票之繼承人應為被繼承人劉南光之全體繼承人,據此,台端應具狀補列被繼承人劉南光之全體繼承人為聲請人(並於繼承人姓名後記載即劉南光之繼承人),且應補正全體聲請人之簽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許智婷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