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日期
2025-01-07
案號
CTDV-113-司催-327-20250107-2
字號
司催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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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327號 聲 請 人 施至弘即施木榮之繼承人 住○○市○○區○○○路○段000號0樓 之0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3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113年度司催字第327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0 NX 1067753-7 股票 1 240 002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2 NX 1359679-3 股票 1 29 003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4 NX 1603090-3 股票 1 37 004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6 NX 1819623-0 股票 1 44 005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8 NX 1994554-5 股票 1 57 006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90 NX 2095104-0 股票 1 70 007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92 NX 2184648-0 股票 1 45 008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1 NX 1218816-1 股票 1 28 009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3 NX 1487997-9 股票 1 31 010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5 NX 1719881-1 股票 1 41 011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7 NX 1915436-8 股票 1 76 012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9 NX 2048132-9 股票 1 58 013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91 NX 2139768-9 股票 1 49 014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93 NX 2220273-2 股票 1 48 說明:聲請人請待本裁定公告「滿3個月後」,於屆滿翌日起算3 個月內(註一),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註一) 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院於民國( 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5月1日起3個月內,即至遲於同年7月31日前(宜提前數日申請,以免期間計算錯誤而蒙受逾期的不利益)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 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 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