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日期

2024-12-16

案號

CTDV-113-司催-331-20241216-2

字號

司催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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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331號 聲 請 人 林佳蕓即林志成之繼承人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 項: 一、提出繼承人林正育、林丰霞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 省略)。 二、提出與股票分割協議書相同之印鑑證明正本(聲請人印鑑證 明之用途不得記載為拋棄繼承)。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許智婷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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