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2-17
案號
CTDV-113-司催-337-20241217-1
字號
司催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337號 聲 請 人 羅陳秀英即羅龍興之繼承人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 項: 一、股票暨現金股利分配協議書繼承人之印鑑證明正本(須與股 票分配協議書印文相同,印鑑證明之用途不得為拋棄繼承)。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許智婷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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