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更生事件
日期
2024-12-24
案號
CTDV-113-司執消債更-83-20241224-1
字號
司執消債更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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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83號 聲請人即債 洪錦鈴 住○○市○○區○○路00號 務人 相對人即債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代 理 人 宗雨潔 相對人即債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張簡旭文 相對人即債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黃勝豐 相對人即債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對人即債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施志調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 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十五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 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又按下列情形,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㈡、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五分之四已用於清償;另按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4條之1第1項第2款、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12年度消債更字第198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而聲請人名下僅有富邦人壽保險解約金新台幣(下同)10,698元;每月必要生活費14,326元。其自陳現任職於明村貿易有限公司,每月平均收入約為18,520元,以上有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收入切結書、在職證明書、113年1月8日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陳報狀在卷可稽。 三、再查,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聲請 人收受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每月1期,6年共計72期(包含將保險解約金分72期,在更生方案中清償,每期清償149元),每期清償共計4,343元,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可行:㈠聲請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後,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又聲請人名下僅有保險解約金及保險經紀人佣金收入,並無其他恆產,是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遠高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㈡另聲請人自陳每月個人生活費為14,326元,並未高於113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之1點2倍即17,303元,應屬合理。㈢綜上,聲請人已將每月可處分所得18,520元,扣除上開個人生活費14,326元後,包含保險解約金,每期清償之金額4,343元已逾五分之四用於清償,是上開方案已傾其目前所餘之所有,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適當、可行。 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 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 ,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附表:更生方案 每月1期,6年共計72期,於每月15日清償(新台幣;元) 債權人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 每期清償金額 台新國際銀行 160,330 7.10% 308 遠東國際銀行 258,330 11.44% 497 永豐銀行 144,842 6.41% 278 元大銀行 803,355 35.57% 1,545 台北富邦銀行 438,298 19.41% 843 第一金融資產 453,088 20.07% 872 債權總額 2,258,243 每期清償總額 4,343 清償成數 13.85% 還款總額 312,696 補充說明: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惟匯款前聲請人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非金融機構,如資產公司、電信公司等,仍需聲請人自行聯繫履行方式) 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 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 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