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更生事件

日期

2024-12-27

案號

CTDV-113-司執消債更-94-20241227-1

字號

司執消債更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94號 聲請人即債 林郁廸 務人 代 理 人 吳勁昌律師(法扶律師) 相對人即債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相對人即債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對人即債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相對人即債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相對人即債 謝幸娟 權人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 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15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 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另按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2年度消債更字第186號裁定開始 更生程序在案。又查,聲請人名下無財產;再查,聲請人主張需扶養2名未成年子女(分別為98、101年次),其子女名下無財產、無申報所得,每月僅領有家扶補助新臺幣(下同)4,250元,有受聲請人與配偶扶養之必要。復查,聲請人自陳現仍擔任臨時工,工作內容為清潔、指揮交通或協助工地主任指派之工作事項,日薪固定為1,600元,每月收入約32,000元,依其民國113年1月至11月薪資紀錄表計算,平均薪資為28,655元,以上有聲請人與受扶養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暨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保險同業公會投保明細、保險公司函(僅為被保險人)、戶籍謄本、子女領取補助存摺內頁影本、收入切結書、薪資紀錄表影本、聲請人陳報狀在卷可稽。因聲請人112年度申報所得月平均僅3,004元,勞保仍投保於職業工會,有其112年度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財產所得查詢結果、勞保局被保險人投保資料等附卷可證,是本院在查無聲請人有其他收入情形下,以其自陳收入平均32,000元,做為計算還款能力基礎。 三、再查,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聲請 人收受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每月1期,6年共計72期,每期清償2,000元。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可行:㈠聲請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後餘額,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又聲請人名下無財產,是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遠高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㈡另以聲請人可處分所得扣除更生方案還款金額後,每月剩餘30,000元作為必要費用,遠低於以113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標準1點2倍即17,303元計算之個人生活費,加計以上開標準1點2倍扣除子女補助後與配偶分攤計算之扶養費即15,178元({17303×2-4250}÷2),應屬節約。㈢綜上,聲請人已將每月可處分所得,扣除上開個人生活費與扶養費後,剩餘金額全數用於清償,是上開方案已傾其目前所餘之所有,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適當、可行。 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 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 ,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思惟 附表:更生方案 每月1期,6年共計72期,於每月15日清償 債權人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 每期清償金額 元大銀行 0000000 51.17% 1023 玉山銀行 83498 3.22% 65 安泰銀行 242890 9.38% 188 旺旺友聯 458459 17.71% 354 甲○○ 479476 18.52% 370 債權總額 0000000 每期清償總額 2000 清償成數 5.56% 還款總額 144000 補充說明: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惟匯款前聲請人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非金融機構,仍需聲請人自行聯繫履行方式) 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 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 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