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清算事件

日期

2024-11-27

案號

CTDV-113-司執消債清-57-20241127-1

字號

司執消債清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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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7號 聲請人即債 孫丕基 住○○市○○區○○路000號3樓 務人 相對人即債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相對人即債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對人即債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相對人即債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相對人即債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相對人即債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即債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相對人即債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對人即債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對人即債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相對人即債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相對人即債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相對人即債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對人即債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對人即債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雨利 相對人即債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楊智能 相對人即債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對人即債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本件清算財團之財產應以附表所示之方式處分,未變價之財產, 回復聲請人管理及處分權。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下列事項:一、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 產之處分方法。二、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三、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 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 條及第12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另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清算財團有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三商美邦人壽)保單價值準備金新臺幣(下同)41,624元、安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安聯人壽)保險解約金6,920元、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宏泰人壽)保險解約金14,201元、存款268元;另查,聲請人尚有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險,但無解約金;再查,聲請人曾於裁定開始清算前1年內即民國112年7月12日向宏泰人壽新增保險借款22,000元,並於112年8月18日終止宏泰人壽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保險,領取解約金96,582元,聲請人主張保險受益人即配偶願提出清算財團相當金額,並代繳回已領取之借款、解約金清償予債權人,以上有聲請人112年度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財產所得查詢結果、保險同業公會投保明細、保險公司函、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聲請人陳報狀等在卷為憑。復為免召開債權人會議之勞費,爰斟酌本事件之特性,依據上開規定,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經本院函詢各債權人就上開清算財團處分方式表示意見,債權人皆未為反對之表示,有本院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7號函、送達證書、債權人陳報狀等附卷可憑,以裁定代替本件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主文。 三、綜上,本件有清算價值之財產共計181,595元,經聲請人提 出相當金額後,由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完畢。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思惟 附表 編號 財產總類 價值(新臺幣) 處分方式 1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保單號碼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 保單價值準備金共41,624元(解約金5,053元) 由受益人提出相當金額。 2 全球人壽保險(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 0元 險種無解約金,將不予處分。 3 安聯人壽保險(保單號碼PL00000000號) 6,920元 由受益人願提出相當金額 。 4 宏泰人壽保險(保單號碼0000000000、0000000000號) 14,201元 聲請人裁定開始清算前1年內即112年7月12日借款22,000元,由受益人提出提出36,201元(14,201+22,000)。 5 宏泰人壽保險(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 0元 險種無解約金,將不予處分。 6 存款 268元 由聲請人配偶提出相當金額。 7 112年8月18日已解約領取之宏泰人壽保單解約金(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 96,582元 由受益人代聲請人繳回相當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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