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清算事件
日期
2025-01-20
案號
CTDV-113-司執消債清-72-20250120-1
字號
司執消債清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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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2號 聲請人即債 傅敏宗 住○○市○○區○○路000巷0號3樓 務人 相對人即債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相對人即債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相對人即債 亞欣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吳榮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本件清算財團之財產應以附表所示之方式處分,未變價之財產, 回復聲請人管理及處分權。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下列事項:一、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 產之處分方法。二、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三、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 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 條及第12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另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清算財團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山 人壽)保險解約金新臺幣(下同)25,761元、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解約金26,521元、存款10,320元、機車1輛(車號028-DZR);又查,上開保險解約金已扣除保單借款,然借款非於裁定開始清算前2內增貸,聲請人主張其子女願提供資金購買,且經願提出存款金額;另查,機車本院認屬聲請人日常生活代步工具,故不予變價,以上有聲請人112年度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財產所得查詢結果、保險同業公會投保明細、保險公司函、機車行照影本、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聲請人陳報狀等在卷為憑。復為免召開債權人會議之勞費,爰斟酌本事件之特性,依據上開規定,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經本院函詢各債權人就上開清算財團處分方式表示意見,債權人皆未為反對之表示,有本院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2號函、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故以裁定代替本件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主文。 三、綜上,本件有清算價值之財產共計62,602元,經聲請人提出 相當金額後,由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完畢。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思惟 附表 編號 財產總類 價值(新臺幣) 處分方式 1 南山人壽保險解約金(保單號碼Z000000000) 25,761元(已扣除保單借款,借款非於裁定開始清算前2內增貸) 聲請人主張其子女願提供資金購買,待清算程序終結後再變更要保人予子女,經債權人同意後由聲請人提出相當金額。 2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解約金(保單號碼000000000000號) 26,521元(已扣除保單借款與保費墊繳本息,借款非於裁定開始清算前2內增貸) 聲請人主張其子女願提供資金購買,待清算程序終結後再變更要保人予子女,經債權人同意後由聲請人提出相當金額。 3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保單號碼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號) 0元(已扣除保單借款與保費墊繳本息,借款非於裁定開始清算前2內增貸) 依法院辦理人壽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第5點屬不得扣押之財產,非屬清算財團。 4 存款 10,320元 由聲請人自行提出。 5 機車(車號028-DZR) 不明 為聲請人日常生活代步工具,故不予變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