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清算事件

日期

2024-10-28

案號

CTDV-113-司執消債清-76-20241028-1

字號

司執消債清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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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6號 聲請人即債 尤佳敏 住○○市○○區○○路000○0號 務人 代 理 人 趙禹任律師(法扶律師) 相對人即債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對人即債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相對人即債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即債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對人即債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相對人即債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對人即債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相對人即債 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相對人即債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上列當事人間執行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如附表所示之財產不予處分,回復聲請人管理及處分權。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下列事項:一、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 產之處分方法。二、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三、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 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 條及第12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 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 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一、經查,本件聲請人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再查, 本件清算財團僅有機車1輛(車號000-0000號)及存款新臺幣(下同)2,758元;又查,上開機車尚欠高額動產擔保債務,本院認無處分實益,而存款分散於眾多帳戶,扣除解送費用後,顯無分配實益,故本院認均不予變價,又經本院函詢各債權人就上開清算財團處分方式表示意見,債權人皆未為反對之表示,有聲請人112年度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財產所得查詢結果、保險同業公會投保明細(查無有效保險)、聲請人陳報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數位帳戶截圖影本、機車行照影本、本院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6號函、送達證書等附卷可憑。堪認本件聲請人之財產已不敷清償本條例第108條各款所定之財團費用及債務,若繼續進行清算程序,顯無實益,徒增勞費,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思惟 附表 編號 財產總類 價值(新臺幣) 備註 1 機車1輛(車號000-0000號) 不明 尚欠高額動產擔保債務,無處分實益,不予處分 2 存款 2,758元 分散於多帳戶,扣除解送費用後,顯無分配實益,不予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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