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清算事件
日期
2024-12-27
案號
CTDV-113-司執消債清-77-20241227-1
字號
司執消債清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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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7號 聲請人即債 施玉益 住○○市○○區○○街00巷0號 務人 相對人即債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即債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本件清算財團之財產應以附表所示之方式處分,未變價之財產, 回復聲請人管理及處分權。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下列事項:一、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 產之處分方法。二、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三、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 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 條及第12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另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一、經查,本件清算財團有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遠雄人壽)保險解約金新臺幣(下同)39,895元及存款1,086元,聲請人願提出相當金額;另查,聲請人財產資料雖顯示有豐謙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豐謙公司)投資,然課稅現值僅1,000元,不足負擔變價費用,故不予處分,以上有聲請人112年度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財產所得查詢結果、保險同業公會投保明細、保險公司函、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聲請人陳報狀等在卷為憑。復為免召開債權人會議之勞費,爰斟酌本事件之特性,依據上開規定,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經本院函詢各債權人就上開清算財團處分方式表示意見,債權人皆未為反對之表示,有本院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7號函、送達證書、債權人陳報狀等附卷可憑,以裁定代替本件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主文。 二、綜上,本件有清算價值之財產共計40,981元,經聲請人提出 相當金額後,由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思惟 附表 編號 財產總類 價值(新臺幣) 處分方式 1 遠雄人壽保險解約金 39,895元 由聲請人提出相當金額 2 存款 1,086元 由聲請人提出相當金額 3 豐謙公司投資 1,000元(課稅現值) 不足負擔變價費用,不予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