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清算事件
日期
2024-12-23
案號
CTDV-113-司執消債清-90-20241223-1
字號
司執消債清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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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90號 聲請人即債 梁迪娜 住○○市○○區○○路00巷0號10樓 務人 代 理 人 李靜怡律師(法扶律師) 相對人即債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對人即債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對人即債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執行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如附表所示之財產不予處分,回復聲請人管理及處分權。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下列事項:一、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 產之處分方法。二、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三、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 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 條及第12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 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 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再查, 本件清算財團僅有機車(車號000-0000號)1輛,因該機車尚欠合迪股份有限公司動產擔保,且抵押債權人預估無殘值,顯無變價實益,故不予處分,又經本院函詢各債權人就上開清算財團處分方式表示意見,債權人皆未為反對之表示,有聲請人112年度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財產所得查詢結果、保險同業公會投保明細、保險公司函(查無投保資料)、機車行照影本、聲請人陳報狀、本院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90號函、送達證書、債權人陳報狀等附卷可憑。堪認本件聲請人之財產已不敷清償本條例第108條各款所定之財團費用及債務,若繼續進行清算程序,顯無實益,徒增勞費,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思惟 附表 財產總類 價值(新臺幣) 備註 機車(車號000-0000號) 不明 尚欠動產擔保,且抵押債權人預估無殘值,顯無變價實益,不予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