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分配
日期
2024-11-29
案號
CTDV-113-司執消債聲-2-20241129-1
字號
司執消債聲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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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聲字第2號 聲請人即債 周盈君 住○○市○○區○○○街000號 務人 代 理 人 陳慧錚律師(法扶律師) 相對人即債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相對人即債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對人即債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追加分配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清算財團於最後分配表公告後,復有可分配於債權人之財 產時,管理人應聲請法院許可為追加分配,但其財產於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公告之翌日起2年後始發現者,不得分配,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如未選任管理人者,法院自應逕為許可追加分配之裁定,上開法條立法理由明揭其旨可資參照。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8日以111年度 司執消債清字第61號裁定清算程序終止,然尚有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凱基人壽)保險解約金(保單號碼S150B472708號)新臺幣(下同)60,634元,未於先前之清算程序予以分配。另經本院113年度消債聲字第38號另裁定為追加分配,並依本條例第16條第1項之規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追加分配程序,合先敘明。 三、惟查,聲請人主張因曾罹患直腸惡性腫瘤,且被保險人即配 偶已年近60歲,依其年齡及健康況狀,倘將上開保險解約,已難以依相同條件訂立保險契約,雖其自身與配偶皆無力提出解約金相當金額供本院分配,但仍希望可保留保險效力補貼日後醫療費用,故主張欲以辦理保單借款方式取代終止保險契約,且經本院轉知債權人後,債權人對上開處分方式無反對意見,有聲請人陳報狀、本院113年度司執消債聲字第2號函、送達證書、債權人陳報狀等在卷可證。 四、綜上,本件經聲請人向凱基人壽辦理保單借款,由保險公司 解送借款金額,再由聲請人繳足解約金共60,634元,並經本院作成分配表併公告在案,且於分配表確定後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故本件追加分配事件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思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