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1-18

案號

CTDV-113-司執-57717-20241118-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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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57717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110設110臺北市○○區○○路○號一             樓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林昭伶              住106住106臺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             333號8樓             債 務 人 杜芊嬅  住○○市○○區○○路00號14樓之1(戶             )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規定繳納 執行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未依法繳納執行費新台幣(下 同)330元,經本院命其於文到5日內補正,該命令已於民國113年8月26日送達,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此均有送達證書、本院執行處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在卷可稽,是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昶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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