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
日期
2024-10-09
案號
CTDV-113-司執-71061-20241009-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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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71061號 債 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巷00號6 樓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林琮熹 住○○市○○區○○○路000號 債 務 人 朱芳嫻 住○○市○○區○○○00號 洪聖油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 限公司臺南新南郵局之存款債權,惟該郵局之營業所所在地設於臺南市新南區,此有債權人強制執行聲請狀所載在卷可稽,是本件核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爰依前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昶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