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0-09
案號
CTDV-113-司執-71072-20241009-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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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71072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0號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胡煒國 住○○市○○區○○○路○段000號5樓 債 務 人 盛隆工作所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1樓 兼法定代理 王正德(歿) 人 住○○市○○區○○路○○巷0號5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王智勳兼王正德之繼承人 住○○市○○區○○路○段000巷00弄 0號 債 務 人 王曉萍即王正德之繼承人 住○○市○○區○○路○○巷0號5樓 債 務 人 王曉惠即王正德之繼承人 住○○市○○區○○路○○巷0號5樓 債 務 人 王曉琪即王正德之繼承人 住○○市○○區○○路○○巷0號5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惟執行標的不明,而債務人之 戶籍地設於臺南市安南區,此有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本件核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爰依前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昶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