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0-11
案號
CTDV-113-司執-71350-20241011-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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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71350號 債 權 人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路○段000號1樓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住同上 代 理 人 陳怡穎 住○○市○○區○○路○段000號12樓 之6 債 務 人 黃春生 住○○市○○區○○路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黃李金限(歿) 住○○市○○區○○路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黃碧美 住○○市○○區○○路000巷00號9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黃燕山(歿) 住○○市○○區○○路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何志建 住○○市○○區○○路000巷00號9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黃春生等對於第三人全球人壽保 險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商法國巴黎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解約金等債權,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分別在臺北市大安區、信義區及松山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