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0-18

案號

CTDV-113-司執-73311-20241018-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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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73311號 債 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代 理 人 吳婉瑜 債 務 人 江黛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113年度司執字第73311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 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強制執行之標的物即債務人對於第三人席緣企 業社之薪資債權,惟查,經本院依據職權調查債務人之薪資投保資料,對上該公司已經退保,目前屬於執行標的不明,此有債務人勞保投保薪資查詢表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本院應裁定移轉於有管轄之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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