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0-21
案號
CTDV-113-司執-73598-20241021-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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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73598號 債 權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段000號14樓A 室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住同上 代 理 人 蘇偉譽 住○○市○○區○○路○段000號6樓 債 務 人 蘇感恩即蘇士原即蘇于凱 住○○市○○區○○路○段000巷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蘇感恩即蘇士原即蘇于凱所有對 於第三人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有薪資債權,此有勞保局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第三人登記地址在臺北市松山區,則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臺北市松山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