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0-22
案號
CTDV-113-司執-73990-20241022-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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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73990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街00號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住同上 代 理 人 李宗興 住○○市○○區○○○路○段00號4樓 債 務 人 寶倈國際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段000號2樓,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兼法定代理 張晏菁 住○○市○○區○○路000巷00○0號4 人 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張晏菁 住○○市○○區○○路000巷00○0號4 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蔣達基 住○○市○○區○○路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蔣麗萍 住○○市○○區○○路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蔣麗萍對於第三人萬謙冒亦有限 公司之薪資債權,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高雄市大寮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