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0-30
案號
CTDV-113-司執-74578-20241030-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74578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號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住同上 代 理 人 林純秀 住○○市○○區○○路00號4樓 債 務 人 翁國峯 住○○市○○區○○路0000巷000號15 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環球水泥股份有 限公司之集保債權,惟該第三人公司之營業所所在地設於台北市中山區,此有債務人集保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本件核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爰依前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昶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