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

日期

2024-10-22

案號

CTDV-113-司執-74666-20241022-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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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74666號 債 權 人 達米秀商場股份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區○○路0巷0號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謝岱杰  住同上     債 務 人 楊懷翔  住○○市○○區○○○路00巷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楊懷翔所有對於第三人台新國際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台中分公司之存款債權,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臺中市北屯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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