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1-05
案號
CTDV-113-司執-75744-20241105-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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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75744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送達代收人 李承璋 債 務 人 吳姿君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本件強制執行之標的物即債務人對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 限公司枋寮郵局之存款債權,惟第三人設址於屏東縣,揆諸上開說明,本件應屬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未合,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