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0-28
案號
CTDV-113-司執-75847-20241028-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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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75847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段000號12樓 之6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住同上 代 理 人 陳怡穎 住同上 債 務 人 楊雪貞律師即王松信之遺產管理人 住○○市○○區○○路00○00號5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王明山 住○○市路○區○○路0000巷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王天賞 住○○市路○區○○路0000巷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李松茂 住○○市○○區○○路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王顏美鯽 住○○市路○區○○路0000巷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楊雪貞律師即王松信之遺產管理 人等,對於債務人王明山所有對於第三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人李松茂對於第三人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債權,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臺北市中正區及大安區、南港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