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
日期
2024-11-27
案號
CTDV-113-司執-79583-20241127-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79583號 債 權 人 創鉅有限合夥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設同上 陳鳳龍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黃馨瑩 住同上號3樓 債 務 人 方又霆即方青山 住○○市○○區○○路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查詢債務人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及郵局 帳戶後為強制執行,經查債務人於第三人大社郵局有開戶資料,惟其內存款未達起扣點,又其投保單位係設址於新北市新莊區,此有債務人勞保投保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本件於本院無可供執行之標的,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