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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12-02
案號
CTDV-113-司執-80893-20241202-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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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8089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王奕幃即王博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113年度司執字第80893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 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查本件強制執行之標的物即債務人對於第三人鈞威科技企業 社之薪資債權(本院依據職權調查,惟查無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及郵局存款帳戶未達起扣點);惟查,第三人公司設立登記在高雄市苓雅區,有債務人勞保投保薪資查詢表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本件應屬_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