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2-02

案號

CTDV-113-司執-85801-20241202-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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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85801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至2樓            及5至20樓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住同上           代 理 人 謝榮俊  住○○市○○區○○路○段000號5樓  債 務 人 台灣漆彈開發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區○○路00巷00號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兼法定代理 陳奎百即陳復興 人          住金門縣○○鎮○○路○段00巷0弄00 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陳志誠  住○○市○○區○○○路0000巷00號7 樓之1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執行標的不明,惟債務人陳奎百即陳復興、陳志 誠住居所分別設立登記在福建省金門縣、高雄市鼓山區,有本院依據職權調查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表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分別應屬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及福建省金門地方法院管轄,則應裁定移轉有管轄權之法院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再由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囑託福建省金門地方法院執行,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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