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罰鍰
日期
2025-01-02
案號
CTDV-113-司執-89116-20250102-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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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89116號 債 權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設臺南市○○區○○路○段000號 法定代理人 沈揚仁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黃閔聖 住同上 電話:00-0000000轉28100 債 務 人 劉秀惠 住○○市○○區○○街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李孟儒 住○○市○○區○○○街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罰鍰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劉秀惠等所有對於第三人中華郵 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南仁德二空郵局之存款債權及債務人李孟儒對於第三人鼎鑫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惟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儲戶開戶資料查詢表及勞保局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查詢表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臺南市仁德區及臺南市北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