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2-23

案號

CTDV-113-司執-90655-20241223-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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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9065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黃登文 債 務 人 洛特射頻應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謝坤達 人 債 務 人 謝文姬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高雄科技大學之 薪資債權,惟該大學之所在地設於高雄市三民區,此有債權人強制執行聲請狀所載在卷可稽,是本件核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爰依前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昶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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