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2-17
案號
CTDV-113-司執-91093-20241217-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91093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0號15、17 樓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住同上 代 理 人 徐明德 住○○市○○區○○○路00號8樓 送達代收人 劉德明 住○○市○○區○○○路00號8樓 債 務 人 呂美昭 住屏東縣○○市○○路000巷0弄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胡正雄(民國112年12月9日死亡)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函查債務人呂美昭保險,屬執行標的不明或應為 執行行為地不明,應由債務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惟債務人住所係在屏東縣屏東市,有債務人戶籍謄本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