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2-18

案號

CTDV-113-司執-91549-20241218-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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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91549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9樓、10            樓、11樓及18樓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吳尚展              住○○市○○區○○路000號3樓               電話:00-0000-0000#6134            送達代收人 賴宏翼              住同上              電話:00-0000-0000#6134 債 務 人 方燕如  住○○市○○區○○路000號4樓之2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方燕如所有對於第三人高雄不動 產開發有限公司之執行業務所得,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高雄市大寮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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