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4-10-14

案號

CTDV-113-司拍-108-20241014-3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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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蔡尚勲 蔡欣諭 相 對 人 黃銘鈞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分別於㈠民國104年9月25日,以其 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負之債務包括本票、借據,設定新臺幣(下同)5,4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聲請人蔡尚勲、蔡欣諭,債權額比例各2分之1),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24年9月22日,清償日期:依照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㈡民國105年7月25日,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現在(包括過去所 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負之債務包括本票、借據,設定新臺幣(下同)3,6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聲請人蔡尚勲、蔡欣諭,債權額比例各2分之1),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25年7月20日,清償日期:依照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分別於①②③④⑤⑥104年3月30日簽發面額4,500,000元、到期日為112年1月1日、票據號碼646704號本票1紙;②105年4月13日簽發面額100,000元、到期日為112年1月1日、票據號碼646721號本票1紙;③105年7月26日簽發面額1,000,000元、到期日為112年1月1日、票據號碼733540號本票1紙;④105年4月19日簽發面額100,000元、到期日為112年1月1日、票據號碼646723號本票1紙;⑤109年2月1日簽發面額130,000元、到期日為112年1月1日、票據號碼632914號本票1紙;⑥108年12月17日簽發面額250,000元、到期日為112年1月1日、票據號碼632910號本票1紙,相對人共簽發上開6紙本票面額共計6,080,000元向聲請人借款,約定清償日均為112年1月1日,詎屆期相對人未為清償,屢經催告未獲置理,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 項權利證明書、其他約定事項、本票6紙、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本件抵押權既已依法登記,且相對人未依約清償,形式上合於實行抵押權之要件;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雖具狀陳報對該抵押債權有爭執,惟抵押權人聲請法院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屬非訟事件,採形式審查,本件聲請人就已依法登記之抵押權,既已提出形式外觀完備之債權證明文件,證明抵押債權存在且其清償期業已屆至,本件聲請即應予准許。至於抵押債權之存否,需經實體審判始可認定,非本拍賣抵押物之非訟程序可得審究,相對人如有所爭執,應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併予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   ,請一併檢附本裁定准許部分相對人收受裁定之送達證書影   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   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   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   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   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橋頭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土地: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使 用 分 區 面 積 權利 範圍 市 區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 美濃 竹頭角 2870 特定農業區 2453 全部 2 高雄 美濃 竹頭角 2871 特定農業區 1539 全部 備註: 建物︰ 編 號 建 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 料 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 合  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1 43 竹頭角段2870地號土地 加強磚造 1層:200 合計:200 X 全部 高雄市○○區○○街0號 備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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