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4-10-07

案號

CTDV-113-司拍-112-20241007-2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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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12號 聲 請 人 陳盈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柯榮輝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相對人柯榮輝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相對人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00000地號土地及高 雄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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