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4-12-16
案號
CTDV-113-司拍-115-20241216-4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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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15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傅淑癸、陳耀申、陳宇廷間聲請拍賣抵押物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陳宗昇於民國112年12月31日死亡,請提出被繼承 人陳宗昇之完整繼承系統表(包含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及各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請查明被繼承人陳宗昇之現繼承人為何人,及更正本件拍賣抵押物相對人之姓名、住居所地址。(據本院依職權至司法院網站家事事件公告專區查悉,被繼承人陳宗昇之繼承人陳耀申、陳宇廷、陳侯碧霞、陳雯娜、陳雯莉、陳宗利已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並經法院准予備查,請查明被繼承人陳宗昇之繼承人為何人,並具狀陳報更正本件拍賣抵押物之相對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