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4-12-30
案號
CTDV-113-司拍-119-20241230-5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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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19號 聲 請 人 劉彥灸 相 對 人 黃陳麗珠 關 係 人 黃一峻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67條亦規定甚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關係人即債務人黃一峻於民國110年7月6日以 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票據及保證,設定新臺幣(下同)12,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40年7月5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關係人黃一峻於110年6月23日簽訂借貸契約,向聲請人借款17,652,500元,借貸期間自110年4月1日起至110年10月31日止,借貸期間期滿關係人未為清償,除聲請人有反對之意思表示外,本契約得延續,但聲請人得隨時於一個月前通知債務人後終止契約,嗣關係人屆期未依約清償,聲請人以存證信函通知關係人中止借貸契約,又附表所示不動產所有權於111年6月24日以贈與為由移轉登記予相對人,抵押權不因此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 證明書、借貸契約、台中公益路郵局第714號存證信函暨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本件抵押權既已依法登記,且關係人未依約清償,形式上合於實行抵押權之要件;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關係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業已合法送達相對人、關係人,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相對人、關係人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開規定,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另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就已確定之原債權,僅得於其約定之 最高限額範圍內,行使其權利。限額範圍內,行使其權利。 前項債權之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與前項債權合計不逾 最高限額範圍者,亦同。民法第881條之2第1項、第2項定有 明文,故聲請人所主張之債權金額逾最高限額範圍之部分, 不在抵押權擔保範圍內,末予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 ,請一併檢附本裁定准許部分相對人收受裁定之送達證書影 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 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 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 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 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土 地 坐 落 使 用 分 區 面 積 權利 範圍 市 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高雄 楠梓 楠都 一 750 (空白) 1580 265/10000 建 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 料 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 合 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2327 楠梓區楠都段一小段750地號土地 鋼筋混凝土造14層 第13層:70.10 合計:70.10 陽台:7.18 雨遮:5.42 全部 高雄市○○區○○路0巷00號13樓 共有部分 楠梓區楠都段一小段2342建號,面積3969.93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602(含停車位編號地下一層65,權利範圍:100000分之485) 建 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 料 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 合 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2340 楠梓區楠都段一小段750地號土地 鋼筋混凝土造14層 第13層:48.4 合計:48.4 陽台:4.53 雨遮:5.82 全部 高雄市○○區○○路0巷00號13樓 共有部分 楠梓區楠都段一小段2342建號,面積3969.93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603(含停車位編號地下二層55,權利範圍:100000分之269)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