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4-12-12

案號

CTDV-113-司拍-130-20241212-1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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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30號 聲 請 人 桂碧琪 代 理 人 鍾韻聿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生發企業有限公司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生發企業有限公司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 00地號、512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及其身分證字號、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完整姓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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