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4-12-12

案號

CTDV-113-司拍-139-20241212-1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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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39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姚淨惠、蕭能維律師即姚宥羽之遺產管理人 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姚淨惠、蕭能維律師即姚宥羽之遺產管理人所 有坐落高雄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5134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及其身分證字號、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完整姓名)。 二、請提出債權讓與前之原債權釋明文件,及提出債權讓與證明 書及債權讓與通知書暨已合法通知債務人之相關釋明文件。 三、請提出原債權之約定清償期及債權已屆清償期之相關釋明文 件。 四、相對人姚淨惠、債務人陳昱蓁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 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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