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4-12-12
案號
CTDV-113-司拍-142-20241212-2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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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42號 聲 請 人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秀英、黃宥蓁、黃易英間請求拍賣抵押物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陳秀英、黃宥蓁、黃易英所有坐落高雄市○○區 ○○段0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33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及其身分證字號、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完整姓名)。 二、請提出被繼承人黃寶泰之死亡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 各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並請至司法院網站家事事件公告專區查詢被繼承人黃寶泰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並將查詢結果一併陳報本院。 三、相對人陳秀英、黃宥蓁、黃易英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 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