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4-12-12

案號

CTDV-113-司拍-144-20241212-2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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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44號 聲 請 人 封心修 賴宇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賴委佑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之債權釋明文 件(據聲請人提出之借據2紙,為重複提出相對人向聲請人賴宇頎借款500,000元之借據,未提出相對人向聲請人封心修借款之借據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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