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4-10-24
案號
CTDV-113-司拍-156-20241024-4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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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56號 聲 請 人 凃珮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陳永富之繼承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陳永富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 地之現所有權人為何人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現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完整姓名)。 二、請查明被繼承人陳永富之子女陳裕發,其有無配偶及子女( 含所有直系血親卑親屬),若有,請提出陳裕發之配偶、所有直系血親卑親屬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已死亡併提出死亡除戶謄本。 三、請具狀陳報本件相對人之姓名,住居地址。 四、請提出本件借款所開立之本票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