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5-01-21

案號

CTDV-113-司拍-156-20250121-5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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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56號 聲 請 人 凃珮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陳永富之繼承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本件相對人陳永富之繼承人之姓名、住居地址, 以利本件拍賣抵押物程序之進行(本件拍賣抵押物物事件,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人陳永富已於民國113年2月5日死亡,台端聲請本件拍賣抵押物時,以陳永富之繼承人為本件相對人,並提出陳永富之繼承系統表、繼承人即子女陳耀發、陳興發、陳志發、陳裕發之戶籍謄本,其中陳耀發已於62年11月7日死亡,陳裕發已於112年5月30日死亡,陳裕發子女為陳晏玟、陳采玟代位繼承陳裕發之應繼份),故請聲請人於文到5日內具狀陳報本件相對人陳永發之繼承人之姓名、住居所地址,以利本件相對人當事人適格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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