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4-10-01
案號
CTDV-113-司拍-161-20241001-3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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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61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關係人震瀚實業有限公司、相對人林岳勳間請求拍 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林岳勳所有坐落高雄巿左營區菜公段二小段17 3、174地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二、關係人震瀚實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 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相對人林岳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