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4-12-16
案號
CTDV-113-司拍-164-20241216-4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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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64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張靖晟 相 對 人 陳春菊 關 係 人 松營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賜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2年11月16日以其所有如附表 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關係人即債務人松營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賜民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租金、買賣價金、貸款、手續費、票款、墊款、保證債務、應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6,48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42年11月15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關係人松營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賜民於112年11月15日共同簽發面額5,400,000元、到期日為113年5月22日、指定受款人為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之本票1紙向聲請人借款,詎屆期經提示未獲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 項權利證明書、其他約定事項、本票、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本件抵押權既已依法登記,且關係人松營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賜民未依約清償,形式上合於實行抵押權之要件;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關係人松營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賜民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業已合法送達相對人、關係人松營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賜民,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相對人、關係人松營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賜民逾期迄今仍未具狀表示意見,依首開規定,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 ,請一併檢附本裁定准許部分相對人收受裁定之送達證書影 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 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 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 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 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土地: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使 用 分 區 面 積 權利 範圍 市 區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0 高雄 楠梓 清豐 000 (空白) 3014.72 494/100000 備註: 建物︰ 編 號 建 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 料 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 合 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1 0000 楠梓區清豐段236地號土地 鋼筋混凝土造14層 第九層 合計:68.77 陽台:10.3 雨遮:3.63 全部 楠梓區清豐二路306巷18號九樓 備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