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4-10-24
案號
CTDV-113-司拍-165-20241024-3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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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65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裕祐漁業股份有限公司、陳昭廷、陳昭佑間 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之最新 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完整姓名)。 三、請具狀陳報確認本件相對人是否為裕祐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經聲請人前所提出之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謄本,所有權人非裕祐漁業股份有限公司,若為誤載,請具狀更正。) 四、依據貴公司所提出之民國112年7月25日所簽發面額新臺幣60 ,000,000元之本票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請具狀說明上開本票是否有向發票人裕祐漁業股份有限公司、陳昭廷、陳昭佑、陳金田為付款之提示?及提示日為何日?若未提示,請提出借款已屆清償期之相關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