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5-01-21

案號

CTDV-113-司拍-165-20250121-4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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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65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裕祐漁業股份有限公司、陳昭廷、陳昭佑間 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本票是否有向相對人陳昭佑為付款之提示,若有 ,提示日為何日(依據貴公司所提出之民國112年7月25日所簽發面額新臺幣60,000,000元之本票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然查相對人陳昭佑前於112年12月16日出境後,於113年8月16日入境,後又於113年8月19日出境至今,而貴公司於113年11月14日具狀陳報系爭本票於113年5月31日向相對人陳昭佑、陳昭廷、裕祐漁業股份有限公司為提示,是否有誤,請具狀說明之,以釋明擔保債權清償期是否屆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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