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4-10-24

案號

CTDV-113-司拍-167-20241024-3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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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67號 聲 請 人 和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吳春美、蔡寶鋐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蔡吳春美所有坐落高雄巿路竹區北嶺段637地 號土地及其上149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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